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6年。以工业电器为核心产业,拥有浙江、上海、南昌、抚州四大制造基地,以“人民电器”为字号的相关企业百余家。2004年“人民电器”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首批“浙江省知名商号”,并经2008年、2014年延续认定。
2014年5月,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发现石家庄某经营者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人民电器”标识但并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断路器、继电器等产品,并且在店面招牌上大量突出使用“人民电器”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经营者销售的是“人民电器”产品。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找到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本站首席律师李庆兵律师咨询并委托李律师进行维权。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李庆兵分析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某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李庆兵分析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某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李庆兵律师通过调查核实,该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法律途径维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石家庄自由港某经营者进行了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