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企业为产品做宣传可能会侵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北京金丁美奇动画有限公司诉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黄金饰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及网售商品的商品详情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9个作品形象,因该案涉及知名图书及动画作品,引起了社会及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
 
原告金丁美奇公司诉称,该公司在2014年依法创作了《西游记的故事》动画作品,《西游记的故事》是一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自问世以来,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轮番播出,且在爱奇艺、腾讯等视频网站点击量巨大,仅爱奇艺网的点击量就多达1.17亿。其动画作品也获得了中国动画美猴奖——形象设计金奖、上海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最佳动画片提名奖、中国十大卡通形象金奖等多个奖项。经原告核查并证实,被告在其黄金饰品的商业推广宣传及网售商品的商品详情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9个作品形象,提升其黄金饰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及文化品位的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上海珂兰公司、珂兰北京分公司则认为并无过错。2015年10月8日,被告的设计部门制作完成西游记饰品系列美术作品,并进行了作品登记。随后,被告的设计部门制作了涉案动画形象图片,添加在产品详情界面。被告宣传使用的动画形象,是由设计部门独立制作的,与原告的动画形象并不相似,且涉案动画形象图片早已被统一替换。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金丁美奇公司提交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平面图设计稿等证据,可以确认金丁美奇公司是涉案29幅西游记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二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被告上海珂兰公司经营的公司网站、京东和天猫两个销售平台及被告珂兰北京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出现了西游记卡通人物形象,但二被告认为其使用的29幅美术作品的颜色、人物配饰、动作、五官及身体比例与原告金丁美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有区别。经当庭对比,二被告所称的区别均为作品中的一些细节,整体人物形象、比例、颜色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二被告称其使用的西游记人物形象系被告上海珂兰公司设计部门独立制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此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金丁美奇公司指控二被告在销售金饰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而非金饰设计本身侵权,因此被告方提交以证明其销售的金饰产品形象著作权归上海珂兰公司所有的4份作品登记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6万元。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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