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
1、商标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注册成功)
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33 条规定,在对方申请的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一般为 3 个月)内,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需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宣传推广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从而阻止对方的商标获得注册。
2、商标已注册成功
申请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 45 条规定,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如抢注人明知该商标已有一定影响力仍进行注册、抢注人与您存在特定关系(如曾是合作伙伴、经销商等)却擅自抢注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裁定该商标无效。若是驰名商标,则不受 5 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撤销(撤三):根据《商标法》第 49条规定,如果对方注册成功后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同样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未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市场调查结果等。
3、法律诉讼途径
行政诉讼:对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不服,如商标异议不成立、无效宣告申请被驳回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商标局的裁定进行审查和判决。
民事诉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以对方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4、其他途径
行政举报:如果抢注人的行为存在违反商标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进行举报,要求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