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和撰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等。对于其中存在的缺陷,申请人可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但如果经过补正或陈述意见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复审

对于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获得救济的机会。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第一句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我国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作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实务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重复授权,导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为了避免他人受到这类权利的影响,《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4条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专利审查指南》对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已经被授权的相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的实质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该专利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如果该专利被最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能成立。但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小。此时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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