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旦接受了发明专利申请并给予申请号之后,就会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和撰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等。对于其中存在的缺陷,申请人可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但经过补正或陈述意见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二)早期公开与临时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旦公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阅读说明书了解其记载的技术内容并加以实施。此时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申请人还没取得专利权;而且未来经过实质审查之后,会有相当数量的申请被驳回,因此,他人未经许可根据说明书实施发明的行为并不侵犯专利权,申请人既不能要求其停止实施,也不能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为了对申请人的利益加以公平保护,《专利法》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加以临时保护的机制,于13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时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尚不确定,因此要求实施人支付适当费用是不公平的。对此,申请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人对于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布至授权日期间实施其发明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但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是无权要求他人就实施行为付费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这强调的也是专利授权之后才发生适当费用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要求他人支付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子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于201521日公布,申请人于201721日获得授权,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了此项发明。如果专利权人在201721日之前就知道他人使用这项发明的情况,则要求其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01721日起的三年,而不是从他知道之日起的三年。

(三)实质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机制。根据(专利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发明对国家有重要价值,国家需要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要对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不受保护的对象,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说明书是否实现了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人可以进行修改或陈述意见。

(四)授权

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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