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吗?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近日,李某发现,被告刘某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在2023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诉称,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辩称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法院经过依法审查认定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构成作品,原告李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刘某被诉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1、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云开日出”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以消除影响。2、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一、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是否构成作品
何为“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审查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涉案图片是否具备“智力成果”要件以及是否具备“独创性”。关于“智力成果”要件,所谓“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整个生成过程看,原告李某从构思涉案图片,到最终选择确定涉案图片止,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具体体现在选择性输入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等等,最终对画面元素及布局构图进行了设计并选定了符合预期的涉案图片。故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关于“独创性”要件,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法院认为,涉案图片本身与在先作品相比较具有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生成过程看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虽然原告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但通过输入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设置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安排。同时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方式对画面不断进行调整、优化,最终生成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综上,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关于“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依据该条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至于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通过程序预先设定生成内容,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综上所述,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与设计,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也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李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结语
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尚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本质上,仍是人们进行创作的利用工具,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因此,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逐渐减少,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不过我们在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进行作品创作时,也要重视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不断提高正确运用AI技术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在创作时产生侵权问题。
2、在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作品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我们应该显著标注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例如以“AI插画”进行标注,让公众知晓该作品内容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
本文所涉案件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