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专利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专利侵权案

目录

一、“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三、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十、“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


1.“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基本案情】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的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两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与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主张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以及作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且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及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请求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就侵害专利权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亿元、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800万元。

  该专利案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生产系统,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生产系统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万元,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蜜胺产品、销毁侵权生产系统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销毁各自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资料,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蜜胺产品以及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就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各相关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两案合计2.18亿元以及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销毁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两案二审判决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上述两案判决系针对被诉侵权一期项目的前期实施行为所作出,两案宣判后,权利人就该一期项目后续行为和新增二期项目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在两案执行程序中就两案生效判决及新的诉讼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亦获得使用许可。

  【典型意义】两案判赔2.18亿元,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两案中的权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被告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两案裁判既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又彰显了对各类企业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司法态度。同时,两案在执行期间就所有诉争项目达成全面和解,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保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多赢效果。

3.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基本案情】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制造、销售雨刮器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万元。一审程序中,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审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时处理有关行为保全申请。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未提起上诉但仍坚持其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有关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以弥补一审判决因上诉暂时不具备执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庭审“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审判职能的首次公开展示。该案裁判体现了鲜明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实体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避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利保护范围;程序方面,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时高效救济权利,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0.“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

  【基本案情】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均是全球家电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英国某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苏州)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无线吸尘器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号为200780027328.0、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苏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国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了解到双方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在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和解。双方为此均致信感谢。

  【典型意义】该案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全球纠纷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有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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