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白酒产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白酒质量安全是事关白酒产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当前,白酒产业正处于深度调整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泸县白酒产业实际,为进一步提升白酒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白酒质量总体水平,各镇人民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强化白酒质量监管工作,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推进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一)规范白酒企业生产行为。白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白酒生产许可条件配齐配好生产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实现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等必须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禁止超期提出复审、延期复审申请。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严禁租赁生产设备设施获取生产许可证。新的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将从原料进场、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出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应对更严格的生产许可审查。

(二)严控白酒塑化剂污染。一是继续排查整治,严格过程监管。结合白酒生产加工过程,切实排查原因,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塑化剂污染。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企业,应加强原酒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企业,必须批批检验,确保塑化剂含量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一旦发现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要向镇政府和县食药监部门报告。

(三)严禁无依据标注“年份酒”。白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基酒贮藏的管理,建立基酒入库、封罐、标记、出库及勾调组合等详细的记录档案,做到贮存年份可追溯、勾调比例可查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县白酒企业一律禁止无依据标注“年份酒”;确需标注“年份酒”的必须有备案有效的年份酒企业标准,且具备相应的溯源证据。

(四)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原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制度,严把原粮质量关,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白酒;严禁在白酒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标明固态法生产的以及标注浓香型等各类型固态发酵标准白酒的,不准使用食用酒精和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勾兑冒充。企业应加强原辅料、生产过程和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管理,保证质量问题可追溯。

(五)强化白酒出厂检验。获得白酒生产许可证自检企业应当具备产品自检能力,并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凡自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尤其要加强产品中甲醇、重金属、氰化物等重要指标的检测,严控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违规添加物;委检企业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批批检验。企业发现产品中甲醇、重金属、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以及检出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及时整改并向当地政府及县食药监局报告。

(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标准规定,禁止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固液法白酒必须标注使用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得仅标注为高粱、小麦、大米等。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标识违法或者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白酒。

(七)建立白酒质量授权人制度。全县要率先在白酒“小巨人”企业中建立并实行质量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白酒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质量管理者为质量受权人,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签字放行责任,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取得省级以上首席质量官资格的人员可优先作为企业质量受权人。

二、落实监管措施,严打违法行为

(一)规范市场准入。严格审查白酒生产企业资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质量保障能力。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不允许白酒生产许可证跨县转移。着力解决好一址多证和企业设备设施租赁问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到期复审前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是窖池、包装线),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仍不符合上述要求,有能力有意愿改进或愿意整合的,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限期整改或整合,不整改又不愿整合的,依法注销。对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面实施建档登记制,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小作坊,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查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督查企业切实提交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查情况作为开展企业巡查的依据,有针对性的开展企业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认真督促整改。各镇政府要加大对白酒小作坊监管的统一领导,在实行建档登记的同时,落实巡查、抽查、执法检查等多种综合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抓好专项整治。要将白酒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常抓不懈,突出解决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主体责任意识较差问题。加大对白酒甲醇、重金属、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的抽检力度,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加大对白酒中添加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物质的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遏止非法添加;加大对“年份酒”的整治力度,严禁无依据生产“年份酒”;加大对白酒中塑化剂的监控力度,对超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停产,彻查原因,从严整治;加大白酒标签标识的规范力度,严查“年份酒”标注条件和白酒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的真实性,切实规范白酒产品标识标注。同时加大对白酒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和监测力度,掌握主动,及早处置质量安全问题。

(四)严打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白酒产销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县白酒产业发展整体利益。把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无依据标注“年份酒”、制售假冒伪劣白酒黑窝点以及不规范标识标注作为查处重点,通过严查重处一批、集中整治一批、帮扶提高一批,规范白酒质量生产经营秩序。要强化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白酒中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侵犯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白酒生产销售者、企业法人代表及食品安全负责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政府牵头组织,落实工作措施。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白酒质量安全作为白酒产业发展生命线,加强组织指挥,统一工作部署,制定加强本区域白酒质量安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白酒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不定期召开白酒质量安全分析会,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普查和专项检查,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县食药监局及县、镇食安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完善工作计划,组织专项整治,严查违法行为,汇总并分析白酒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县发改局、经信局要把白酒生产许可整顿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向上级汇报好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县食药监局、商务局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县商务局要把白酒质量安全纳入产业发展规划、白酒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保障能力;县公安局要加大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侵犯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等白酒质量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抓好行刑衔接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大白酒质量标准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做好风险研判和排查工作;县工商局要加大白酒企业商标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我县酒类企业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严格查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县质监局要加大与酒体接触设施和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县环保局要加强白酒企业环境监测;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白酒原料标准化种植的指导和质量安全控制。

(三)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共建机制。充分发挥酒业协会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加强对白酒企业的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技术咨询和配套服务工作。鼓励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督,公开举报方式,推行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重视舆论监督,正确看待和应对媒体,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和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正面引导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白酒质量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县食安办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并注意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基层开展好监管工作。各镇对本地区域性问题以及和重要案件要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各镇、各部门在开展白酒质量安全整治时,要注意研究探索监管措施的改进,在整改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规范化的监管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各镇、各部门落实白酒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县食安办。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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