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标权人生产的正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石家庄商标律师李庆兵提示:销售商标权人生产的正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关于此问题在法律上涉及到商标权用尽原则。
权利人的商品在被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进一步的控制权,凡是合法取得了该商品的人均可以对该商品进行自由处分。被告通过支付对价的合法方式从市场上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后,原告的涉案商标权已用尽,被告拥有对被诉侵权产品完整的处分权,依法不构成侵权。
        “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著 第647页 】对商品的正常转售行为,并没有损害商标识别来源的核心功能,因为在转售时,商品上的商标仍然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只要带有商标的商品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在市场中售出,商标权就已用尽,买受者无须再获得商标权人许可就可以转售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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